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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3页(345字)

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机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中设立,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部门的领导成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领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下设两个办事机构:一是设在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机构,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有的地方由公安机关牵头,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参加,共同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

对有争议的案件,提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核决定。二是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办公室,实际上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司法厅(局)所属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科、股),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处理实施劳动教养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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