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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4页(388字)

劳动教养工作的执行机构,实施劳动教养的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或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劳动教养管理所分县团级和区营级两种。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副所长,并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置相应的政治工作、纪律检查、管理、教育、生产、财务等职能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干部。劳动教养管理所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机构或派驻代表。

劳动教养管理所在上级主管机关领导下,具体实施劳动教养,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其主要任务是:(1)依法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切实保证收容质量;(2)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严格管理;(3)认真细致地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4)组织劳动生产,为国家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5)做好解除劳动教养和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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