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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回来上中小学问题的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4页(368字)

1982年9月28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联合颁发。

共7条。主要内容:(1)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回来上中小学,只要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其在国内的亲友愿意做他们的监护人,负责学生的食宿和管理教育,可以同意。

(2)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回来上中小学,应由其在国内的监护人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入境后,应到监护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报户口,外籍学生还要同时办理居留手续。

(3)教育部门应为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中小学生提供方便。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尽可能安排他们入重点或条件较好的学校学习。

学习期间的费用,与国内学生相同。(4)根据“来去自由”的政策,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中小学生学习期满后,可以继续升学,也可以返回原居住地。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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