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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青年回国和港澳地区、台湾省青年回内地报考高等学校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4页(298字)

1981年2月23日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颁发。

主要内容:(1)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年龄在28周岁以内,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未婚的华侨青年和港澳地区、台湾省青年均可以回国或回内地报考各类高等学校。除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外,也可报考其他高等学校。(2)各报考接待单位与录取学校应热情关怀、照顾考生,对考生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注意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通知还规定,华侨和港澳地区、台湾省学生毕业后,可以回原居住地就业;愿意留在国内(内地)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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