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8页(358字)
我国县以下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基层行政区域。
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可以建立民族乡。1958年实行乡政府与人民公社合一后,民族乡亦作了相应改变。1982年宪法规定恢复民族乡,并确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立民族乡一般以少数民族人口在全乡总人口30%左右为宜;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照顾到本乡内的各民族,乡长由建立该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上级人民政府应注意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和人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