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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1980年起提高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03页(196字)

国务院商业部、财政部于1979年11月12日下达。

主要内容:(1)规定对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给予照顾;(2)照顾地区有广西17个县、云南31个县、四川45个县、贵州22个县、青海31个县、甘肃13个县。(3)上述地区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提成比例由原20%提高到50%,充实地方财政。

通知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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