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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寺人员的户籍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08页(453字)

对住寺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是我国人口管理制度中一个内容,也是为了确保寺庙安全的一种措施。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1987年12月31日发出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住寺人员的户籍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寺庙管理组织应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这项工作的步骤应当是“首先应对寺庙所有人员的户口进行一次核查,对符合出家条件尚无正式户口者,可在寺庙定员数内,经市、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出具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凡不符合出家条件或僧尼要求还俗者,应按其原户口性质转回原地”。寺庙今后吸收出家者,其户籍应“严格执行中国佛教协会规定,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申报户口”。

住寺僧尼要求由原住寺庙迁往另一寺庙,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其户籍“按公民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跨省迁移者的户籍,公安机关应凭“市、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落户”。通知还规定“长期住寺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要按规定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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