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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录用干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5页(452字)

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考试、考核、审批等程序,招收合格的人员补充干部队伍的措施。

吸收和录用,是招收干部的两种途径。吸收干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人中,招收合格的人员进入干部队伍;录用干部,是指从农民和社会待业人员中,招收合格的人员进入干部队伍。吸收录用干部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下达的增干指标内,由当地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坚持考试,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吸收录用。1982年9月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吸收录用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左右,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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