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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2页(391字)

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而对其任用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人事管理制度。

在我国古代官吏制度中已有回避的规定,国外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中也列有回避的条款。回避的形式,主要有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和卸任回避4种。其中最基本的是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姊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公务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人员的问题,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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