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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福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4页(568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力量许可的范围内,对工作人员及其所抚养的亲属所必需的生活需要而规定的各项福利制度和举办的各种福利设施。

主要有两个部分:(1)保险性的福利待遇,系国家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的一种物质帮助,包括生育待遇、病假待遇、公费医疗待遇、残废待遇、死亡待遇等。(2)工作人员共同或特殊需要的生活福利,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待遇,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食堂、浴室、休养所等集体福利事业,以及对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福利和工资同属于分配范畴,但二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不能互相取代。工资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

福利则是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经济状况,以工作人员共同的或特殊的工作、生活需要而进行分配的。它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发生生、老、病、死、伤、残等特殊困难或有其他共同需要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使之消除后顾之忧。

福利虽不实行按劳分配,但也受按劳分配原则的影响,体现在与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劳动间接挂钩。实行这一制度,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有物质保障;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福利水平;福利待遇与工作成绩相结合;提倡发展集体福利事业;执行政策,依靠群众,勤俭办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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