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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资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6页(649字)

由若干具有不同性质和职能的工资部分组成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一种工资制度。

组成结构工资的各部分工资,通常以一种性质和职能为主,为主的工资部分一般所占的比重较大。1985年,我国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将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以下4个部分组成:(1)基础工资。这是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按照工作人员本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来计算。

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同一标准。基础工资不是一成不变的,将随物价的变动而适当调整。(2)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所担任职务的高低、责任的大小和工作的繁简所规定的工资。这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

工作人员担任什么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并随职务的升降而变动。同一职务的工资标准,还划分几个等级,以便根据本人的工作表现、能力和工作成绩予以升降。(3)工龄津贴。

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长短计发的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年功工资。

每工作一年加发一定的工龄津贴,直至本人离休、退休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年。(4)奖励工资。

是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成绩或有一定贡献的工作人员发给的奖金。这部分工资不平均发放,每人获得奖金数额的多少,是按其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实际程度决定的。

此外,还对一些特种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津贴,以鼓励他们长期或终生从事某种社会职业。如对普通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护士等,还分别按照他们担任该项工作时间的长短,发给相应数额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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