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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工资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6页(475字)

直接统一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

是我国在1956年对整个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后实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这个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根据职务分为30级,一职多级,职间级别交叉。第1级为最高工资,标准为644元(六类工资区标准),第30级为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最高工资为最低工资的28倍。以后3次降低领导人员的工资,1、2级合并到3级,并提高了最低工资的标准,最后实际实行的是24个等级,最高工资为最低工资的12倍。实行等级工资制,主要有4方面的内容:(1)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2)提高了工资标准的水平。

(3)调整、划分了职务等级线。(4)划分了工资区类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生活条件,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1956年工资改革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18个等级,按不同产值划分为5类。

其他如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也都制定了等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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