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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5页(548字)

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一种直接供给生活资料的分配制度。

它根据当时的财政经济状况和个人必不可少的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供给生活必需品,一般包括伙食、服装和津贴。这个制度延续到建国初期。建国初期,由于工资情况非常复杂,当时根据不同对象,在国家工作人员中一部分实行供给制,一部分实行薪金制。供给制人员的伙食标准,根据职务、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和对革命的贡献等不同情况,划分为大灶、中灶、小灶3种待遇。

津贴分为专员级以上干部、县长级干部、区长级以下干部和勤杂人员4种标准。1952年3月,政务院决定对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分为10等24级。

1952年7月,又确定以“工资分”(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是:粮食400克,白布6公分,植物油25克,食盐10克,煤1公斤)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分为29级。最高一级为1706工资分,最低的29级为85工资分。1954年6月,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即除了孩子保育费、保姆费仍供给外,伙食费、服装费和津贴费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由工作人员个人包干,自行处理。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将包干制改为职务等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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