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3页(476字)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国务院于1978年6月2日颁发。共17条。主要内容:(1)规定了可以设置顾问的单位和部门,及其可以安排的对象的条件;规定了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的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及其安排对象的条件。(2)规定了干部离职休养、干部退休、以及干部退职的条件和待遇。
还规定了凡获得荣誉称号和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在退休时可酌情提高退休费。(3)规定了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的安置地区、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住房、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以及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支付部门等问题。
(4)规定了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批准权限。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
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参照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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