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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1页(283字)

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未经批准或虽有正当理由,但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不及时补办手续,工作时间内没有到岗上班的一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对于旷工的职工,企业行政领导人有权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还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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