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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0页(348字)

又称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是企业根据未满18周岁工人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所采取的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未成年工的年龄界限,由各国劳动法加以确定。按照197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允许雇用的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标准为15周岁。签约国的未成年工的年龄指年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我国劳动法规所指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并对未成年工作了特殊规定:招工时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后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要为他们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组织他们学习文化和技术,开展文体活动;禁止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他们健康特别有害的工种,禁止安排他们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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