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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2页(677字)

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是我国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劳动契约的形式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而经公开招收、全面考核后,择优录用的工人。按劳动合同工范围分为城镇新招收录用的合同工和农民定期轮换合同工两类,按期限分为5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工;1年至5年的短期合同工;1年之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单纯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临时劳动合同工。上述各种用工形式,都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地位平等,合同条款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既不允许违背国家劳动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又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任务、工种或职务、数量与质量指标、劳动报酬、日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奖惩办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的名单,公开录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的招工制度和招工程序以及招工的质量。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原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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