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服务公司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4页(528字)
我国为解决劳动就业和安置企业多余人员而建立的调节劳动力的一种组织机构。
劳动服务公司有两类:(1)属于国家各级劳动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2)属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为安置待业人员和企业多余人员而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劳动服务公司既担负着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它可以直接推动待业人员自力更生、因陋就简地发展各种行业的集体经济事业,以至自谋职业。可以组织就业训练,对待业青年传授职业技能和进行管理教育。
可以按照企业需要介绍职工。
应当使之逐步发展成组织经济事业、统筹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训练的一种综合性机构。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
其职责是:负责待业职工登记、建档、建卡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就业介绍工作;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