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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80页(410字)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共5章27条。主要内容:(1)全民、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法;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采伐必须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3)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采伐后的当年或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规定人工更新成活率和更新标准,由主管部门对更新质量进行验收。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予以行政处罚。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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