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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人企业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4页(828字)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25日发布。

共8章48条。主要内容;(1)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种类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是: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同时还规定了私营企业开办和关闭的法定程序。

(3)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管理,以及财务和税收。(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5)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①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3)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④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6)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私营企业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招用童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以及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7)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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