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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9页(339字)

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商业工作的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国务院设有外贸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物价总局和具有行政权的全国合作总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商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商业主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1)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计划、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调节本辖区域内的外贸和国内的商业活动;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农村商业活动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负有促进农业生产,保障供应、销售的任务;(2)领导国家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3)通过正确选择和运用管理手段,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管理商业经济的职能作用,促进国内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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