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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管理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20页(413字)

商业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包括全国性专业公司和地方性专业公司。

商业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1982年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专业局改为18个全国性专业公司,其任务是分别主管有关商品的购销、调存、加工业务,负责研究购销政策、价格政策和市场预测,指导本系统的企业管理与业务、财务活动的统计分析,以及经营机构调整等工作。地方性专业公司是地方商业部门设置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的公司,业务上以总公司领导为主;县(市)公司业务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领导。商业企业是从事商品交换的经济组织,是整个商业组织的基础,负责收购商品,然后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为消费者服务。

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依法进行商品交换活动。(2)在法律和国家计划规定范围内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3)独立进行本企业的经营管理。(4)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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