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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37页(368字)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同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共7章49条。主要内容:(1)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2)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

(3)对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对驳回的商标提出复审要求,对初审公告或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以及对商标的转让、续展等程序作了规定。(4)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5)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实施细则自发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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