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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权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3页(784字)

国家通过海关法授予海关在监管活动中的支配、管理和指挥的权力,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我国海关法规定我国海关有以下权力:(1)检查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2)查验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3)查阅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4)查问权,查问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5)调查权,调查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的违法行为。(6)复制权,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7)扣留权,扣留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扣留与违法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8)扣留移送权,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9)追缉权,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缉私人员,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10)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使用武器。

(11)强制缴税权,对超过纳税期限3个月仍未缴纳关税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款。(12)处理权,对纳税争议、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申请复议,可以作出复议决定。

可以依法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对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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