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7页(496字)
国家为了体现关税政策,调节进出口,减免关税的优惠制度。
我国关税的减免有以下3种:(1)法定减免,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关税减免。我国海关法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①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③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④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⑤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⑥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2)特定减免,指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进出口关税减免。
如对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3)临时减免,指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关税减免。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海关申请。
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