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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纳税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8页(241字)

关税纳税义务人对海关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等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海关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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