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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9页(196字)

1985年2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

共10条。规定准予向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是指:(1)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手续的企业;(2)代收发货人和旅客及运输工具负责人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企业。

另外还规定了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持的凭证、文件,以及报关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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