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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9页(490字)

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

共16条。主要内容:(1)凡属于本条例规定凭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2)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签发机关为对外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省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在对外贸易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签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货物许可证。凡国家停止进口或暂停进口的货物,以及不符合对外政策,不符合有关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内容,不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及农牧渔业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疫标准的货物,对外贸易部可以不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必须持有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公函,并提交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文件,经签发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3)违反本条例,事先没有申请领取许可证擅自进口货物的,海关可以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证进口的,海关可以酌情处罚放行;伪造、涂改、转让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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