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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1页(549字)

根据我国关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度和公布实施的应税和免税商品的系统分类表。

包括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3个部分,税号是商品分类的号码,商品名称一般按自然属性和加工程序排列,税率的高低具体体现国家的关税政策。本税则是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以国际上通用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进出口商品情况而制定。其基本原则是:(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粮食、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等,实行低税或免税。(2)对原料的进口税率,一般应比半成品、制成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应较低或更低。

(3)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税率应比整机低。(4)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产品,应制订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应制订更高的税率,以保护国内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6)为了鼓励出口,对于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

但对国内外差价大的,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少数原料和半制成品,可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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