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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1页(316字)

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同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共5章36条。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2)对走私行为的处罚原则是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视情节处以罚款。(4)对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的法律程序,以及当事人不服海关处罚的申诉等。(5)对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约的处理和“物品”等法律用语作了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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