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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税、欠税、偷税、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4页(65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什么是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和对有其行为者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1)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2)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欠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令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滞纳金。

(3)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对偷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对抗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5倍以下罚款外,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1)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2)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3)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缴纳;(4)采取上述一、二、三项措施无效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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