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信贷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8页(934字)

银行对经济组织的资金进行组织、分配、调剂和监督。

狭义指银行的贷款,或叫放款。广义指银行存款、贷款等信用活动。在我国,信用集中于银行,统一由国家银行办理。根据金融法规,国家赋予银行以信贷管理的权责,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资金、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监督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促进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地发展。

有计划地组织和分配信贷资金,还可以控制货币总量,调整国民经济的各种比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的国家信贷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管理办法,各基层银行吸收的存款全部上交,贷款按批准的计划指标发放。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在坚持银行业务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后改为差额包干)”的办法。

1984年10月制定了《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计划。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专业银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实贷实存,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过去把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把资金搞活。根据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各经济组织必须根据生产计划、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按时向开户银行编报借款计划;银行经过审查,编制信贷计划逐级上报总行,总行向财政预算、物资的生产、分配计划一起,加以综合平衡,统一安排,编制综合信贷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逐级下达。为了加强信贷管理,银行发放贷款时要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全国银行与各经济组织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信贷计划,合理使用信贷,不准突破。

违背信贷管理计划的,要追究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上一篇:现金管理 下一篇:中国行政法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