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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7页(692字)

是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实行的管理,是限制现金使用范围及其数量,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措施,是货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一切军政机关和国营企业的现金除按规定留一定数额以备日常支用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度。1977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重申和补充了过去有关现金管理的制度,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和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

1978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上项决定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1)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限额内需补充的,除可用非业务性零星收入补充外,应向银行提取。

(2)各单位业务性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除零星开支外的一切支出应从开户银行提取。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简称坐支)。(3)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帐结算(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除外)。

(4)各单位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使用的范围,限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和用于个人的其他支出(如抚恤金),向个人收购农产品,支付劳务报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农村社队分配与预支款等。(5)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应编制现金收支计划。(6)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委托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现金管理任务。专业银行应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和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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