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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0页(1016字)

1981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发布。

共12条。主要内容:(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收到由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汇来的外汇,必须结售给中国银行;对每笔人民币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大额汇款,允许留存10%的外汇,结售给中国银行所得的人民币,可以享受优待侨汇的待遇。(2)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华侨在回国定居前、港澳同胞在回乡定居前,存放在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外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和回国、回乡定居后,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继承财产所得的外汇,委托中国银行调回境内的,允许留存30%的外汇,其余70%在结汇后所得的人民币,可以享受优待侨汇的有关待遇。

(3)华侨、港澳同胞等在回国或回乡定居时,携入或者汇入的外汇,在入境后两个月内向银行申请,允许留存30%的外汇,其余70%在结汇后所得的人民币,可以享受优待侨汇的有关待遇。

(4)国家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工作人员公毕返回,必须将属于个人的津贴、工资等剩余的外汇及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不得存放境外;凭我驻外机构证明,允许个人留存。(5)国家派赴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学习的留学生、实习生、研究生、学者、教师、教练和其他人员,在境外期间收入外汇的剩余部分,在返回时,必须及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不得存放境外,其中属于个人应得的外汇,凭我驻外机构证明,允许留用。

(6)个人的发明创造、着作等在境外发表、出版和以个人名义出境演讲、讲学,或者向境外报纸、杂志、专门刊物投稿所得的出版费、版权费、奖金、补助金和稿费等外汇,必须及时调入境内,不得存放境外;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同意,属于个人应得的部分,允许留存。(7)允许个人留存的外汇必须存入中国银行,存入的外汇可以汇出境外,也可凭中国银行的证明携出国外,但不得将存款凭证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8)来中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回乡的港澳同胞,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职工,以及外籍留学生、实习生等,由外国或港澳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凭海关原入境申报单汇出或携出境外。(9)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和职工,需要申请汇出或者携出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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