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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7页(253字)

旧称引水,俗称领港,内河引航俗称领江。

是由熟识港口、航道并具有驾驶经验的专职人员(领航员)担任,引导船只安全航行的行为。领航员在引领船舶时,并不解除船长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责任。

引航有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

我国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

在内河水道中引导船舶安全航行,称为内河引航,必须根据航道、水文、气象、航行障碍物、助航标志等情况和有关规章,结合本船的航行与操纵性能,在各种复杂的航行条件下作出正确分析,准确而迅速地判断船位,采取必要的、得当的引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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