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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7页(601字)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机构。

建国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教育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中央人民政府称国务院,设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分管普通教育和高等专业教育。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在国务院中设国家教育委员会作为管理全国各种各类教育的职能机构。其任务为:(1)制定全国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2)负责制订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3)安排、调拨国家教育经费;(4)组织、协调有关教育方面的其他部门工作;(5)统一部署教育体制改革。为了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教育委员内设有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以及计划、科技、外事、基建等司、局,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政策研究室、教材出版社、电化教育馆。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立教育厅、局(科)管辖本省、区、市、县教育事业,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业余)、自学考试和高等学校的招生、毕业分配等事务。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对高等教育事业的管理,还单独设置了专管高等教育的厅(局)。

县、市级教育局(科)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本区域内的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等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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