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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5页(397字)

1988年11月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旅游局发布。

共37条。主要内容:(1)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评定,应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饭店等级;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规定了星级的评定范围、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星级的评定依据、评定方法、检查制度等。(2)营业许可证,国家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3)申诉处理、费用等。

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提出申诉;所有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每年均须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评定费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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