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9页(523字)
又称学分累积制。
以一个学科课内外(包括听讲、课堂讨论、实验、实习、预习、见习等)所花的时数并经过考试及格为依据,核定该学科的学分总数的教育管理制度。19世纪末在美国随着选科制而兴起。
凡需自学的课程一般每周上课1小时,读满1学期为1学分。不需自习的课程,如实验、实习,一般以每周上2至3小时课为1学分。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和学生完成学业所需要的总学分。学生在学习期间,不断地通过考试,积累学分,达到规定的总学分时,学校就授予毕业文凭或学位。一般四年制大学本科学生,至少必须修满150个学分。如果四年制本科学生能在三年内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就可提前毕业。
国外许多中学也采用学分制。它便于因材施教,使有些智力高的学生可以提早完成总学分数或超过总学分数,充分发挥他们的学习潜力,增进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加速人才的成长;并有利于教师根据自己的专长和科研成果,开设选修课,开拓新的学科领域,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我国有些高等学校在20世纪50年代末,曾试行过学分制。现在我国一部分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实行学分制。
学生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四年制本科规定学完160个学分)可以提前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