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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9页(848字)

1984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共18条。主要内容:(1)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2)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出国留学。

(3)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4)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

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6)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7)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8)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四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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