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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2页(549字)

1982年7月17日教育部发布。

共9条。主要内容:(1)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2)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招收脱产或在职博士生。

(3)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以前将下一学年招收博士生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4)报考者必须是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年龄在40岁以下,并有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5)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

(6)报名时间定于每年6月份。具体日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7)招收博士生,实行考试与推荐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办法。(8)录取博士生,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招收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收博士生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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