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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2页(779字)

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拟订。

共7章27条。主要内容:(1)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育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2)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

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3)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营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实习场地。

(4)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5)校办厂(场)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农村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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