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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二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3页(286字)

1987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共9章36条。主要内容:(1)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的任务之一,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把函授教育的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2)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对函授教师、函授生的要求,函授组织领导管理和经费等也作了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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