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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3页(397字)

1986年12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共11条。主要内容:(1)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予支持。

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要象对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那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给以关心和爱护,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含义(参见“留学生”)。(3)非在职人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非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归国华侨及其眷属,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内地的眷属,符合本规定并取得国外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证书的,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4)为了保证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秩序,在职职工要求离职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批准。(5)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生,可保留学籍1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1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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