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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密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8页(253字)

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违反我国科技保密有关法规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拥有或持有科技保密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保密义务。对失密、泄密行为,凡触犯刑律的,应按刑法第186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论处;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制订的保密实施细则等规章也作了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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