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8页(178字)
我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将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密级应随着形势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条例》第6条规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纳入保密范围,并视其内容规定密级;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