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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5页(273字)

为了提高专利质量而采取的公众异议的专利审批制度,即专利管理机关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后,予以公布,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任何人都可以就发明的专利性、发明人的身份、申请的范围等提出异议,专利管理机关接到异议后,要告知专利权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或修改,经审查确认异议能否成立,作出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权的裁决。

采用异议制必须让公众及时了解专利申请及其内容,因此往往要求同时实行早期公开的延迟审查制。由于异议制有利于提高专利的质量,保护公众利益,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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