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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4页(309字)

又称公约优先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所居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的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又称优先权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交书面声明,写明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该申请的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即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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