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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6页(314字)

继巴黎公约之后缔结的一个重要的国际性专利条约。

1966年美国提出,1970年在华盛顿成立,参加会议的有78个国家和2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到1983年3月15日为止,有33个成员国。该条约成立的目的是便于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条约主要规定:(1)申请人必须是缔约国国民或有固定住所的人。(2)国际申请中有关申请、检索和审查方面的统一标准。

(3)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国际申请获得几个或全部成员国的专利权。这个条约的制定,简化了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手续,并为缔约国专利管理机关的审批提供了一些方便。

它的行政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代办。我国没有参加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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