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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2页(1132字)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7章55条。主要内容:(1)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定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同除外。

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应根据使用和转让该技术成果所得利益,奖励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个人。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并支付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前述规定办理。(4)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5)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6)凡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技术合同无效;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7)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方,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其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他方不得提出申请。(9)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存续期间内有效。

(10)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按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损失,由委托方承担。(11)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12)技术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解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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