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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4页(443字)

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

共13条。主要内容:(1)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引进,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经济技术合作等途径,从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包括:①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②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③技术服务。

(2)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技术引进合同,并由受方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3)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不得强使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5)受方应当按照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6)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方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10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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